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31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與國內外整體經濟息息相關、產業成長週期正值成長至成熟期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供分配數,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股東紅利應不低於本期可分配數之2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依據未來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法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